公告日期:2026-05-14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 《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 《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
5. 本次股东会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身份资格资料;
6. 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律所保证,公司已向本律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审议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6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后于2026年4月27日发布会议通知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4日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58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4156%。
法律意见书
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经统计,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