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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7:15:43 股吧网页版
奥普节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僮锦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保定奥普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石家庄僮锦科技有限公司

收购

保定奥普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四月



释义 ...... 2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5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9
三、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10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21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22
六、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24
七、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31
八、相关中介机构...... 31
九、结论意见...... 31
签署页 ...... 33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众公司、公司、奥普节能、 指 保定奥普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收购公司、挂牌公司

收购人、僮锦科技 指 石家庄僮锦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转让方、出让方 指 公众公司股东王征、朱建军、孟书明、刘彦平、王占
宅、郝纳新六名股东

标的资产、标的股权 指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15,586,500 股股份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拟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股

权,成为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

收购人实控人 指 孟阳,持有收购人 51%出资额

收购人少数股东 指 谢紫豪,持有收购人 49%的出资额

收购人少数股东的关联方 指 谢紫豪之父母谢树云和田学英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僮锦科技与转让方签署的《关于保定奥普节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书》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僮锦科技与转让方朱建军、孟书明、王占宅、郝纳
新四名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股份质押合同》 指 僮锦科技与转让方朱建军、孟书明、王占宅、郝纳
新四名股东签署的《股份质押合同》

《收购报告书》 指 《保定奥普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

河北亮程 指 河北亮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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