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430576 证券简称:泰信电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泰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泰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山东泰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及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负责人,下文同)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条 公司挂牌后,被提名或聘任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报备资料及任职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
办券商审查的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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