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9-11
杭州云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云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云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
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备案。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
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转让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
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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