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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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125 号
致: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
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
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上午 9 点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港下)兴港北路 15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曹敏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 2025 年 5 月 6 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公司6,4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列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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