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430586 证券简称:兴港包装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九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该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占当次募集资金总额百分之十以内或数额在二百万元以内的,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由财务总监批注后予以付款;
该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占当次募集资金总额高于百分之十、低于百分之二十或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内的,逐级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批准后予以付款;
该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占当次募集资金总额高于百分之二十、低于百分之五十或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内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超过上述授权范围的募集资金的使用需经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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