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430586 证券简称:兴港包装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
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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