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0
公告编号:2020-026
证券代码:430586 证券简称:兴港包装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0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利
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和信
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公司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被担保
公告编号:2020-026
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被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与核实。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
第十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
事项的决议以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
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公司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
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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