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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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5〕 1 号
关于对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 总经理徐斌顶, 实际控制人、 副总经理
徐斌峰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徐斌顶, 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松医
疗) 实际控制人、 总经理。
徐斌峰, 天松医疗实际控制人、 副总经理。
经查明, 天松医疗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创瑞基金与徐斌顶、 徐斌峰、 徐某珠、 徐天松于 2018 年 8
月 8 月签订《关于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 及其补充协议, 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签订备忘录, 约定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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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创瑞创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上海创昌企业管理服务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以 5,150 万元受让徐斌顶、 徐斌峰、 徐某珠及
徐天松出让的 257.50 万股公司股份。 若天松医疗于 2022 年 12
月未能成功 IPO, 且不选择被上市公司或其他重组方并购, 上述
机构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按照 8%的年化收益率回购股
份。 上述对赌协议未及时披露。
实际控制人、 总经理徐斌顶, 实际控制人、 副总经理徐斌峰
知悉且未及时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
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四条、 第四十九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十八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徐斌顶、 徐斌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根据《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 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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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
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当于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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