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430589 证券简称:银河激光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制度自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及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上级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上级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成员本人出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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