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430590 证券简称:晶宝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则制
度的要求,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相关制度和《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依法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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