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430590 证券简称:晶宝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9 票;弃权票为 0票;反对票为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独立董事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除应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挂牌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或者是挂牌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挂牌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与公挂牌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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