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430590 证券简称:晶宝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则制度的要 求,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无回避表 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债权人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担保业务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控股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担保行为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担保的方式和权限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民法典》所述担保。
第七条 公司担保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各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
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控股企业的担保行为,经各控股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查后,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第二章第七条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企业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必须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担保管理原则及办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