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430590 证券简称:晶宝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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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利
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 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 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
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将通过多 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 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和《公司法》规定的,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
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第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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