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楼 邮编:215123
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
二〇二五年五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玛基因”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 刊 登 于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的《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的《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人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7 日上午 10 时在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平街 1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6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7 日 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4,731,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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