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5)天(蓉)意字第 30 号
致: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格纳斯”或“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雅安市经济
开发区园区大道 13 号雅安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的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
出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同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园区大道
13 号雅安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斌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
投票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治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299,1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2952%,其中: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299,1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2952%。
2.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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