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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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8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8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233,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233,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6%;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负责人。
3、本所经办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1、《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23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3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64,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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