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09 16:22:21 股吧网页版
益善生物: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8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8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233,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233,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6%;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负责人。

3、本所经办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1、《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23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3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64,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