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益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86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目录
释义 ...... 3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4
二、本次收购的法律程序 ...... 7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 8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 8
五、本次收购对益善生物的影响 ...... 10
六、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益善生物股票的情况 ...... 12
七、收购人与益善生物发生交易的情况 ...... 15
八、本次收购的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 16
九、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 19
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 19
十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 19
十二、结论意见 ...... 2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益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善生物”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广州益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益辉投资”或“收购人”)收购益善生物项目中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收购项目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收购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2.本所律师得到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如下保证: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本次收购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提供的相关
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发或签署的;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说明、陈述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其他主体的说明和承诺时,假设相关主体提供的说明和承诺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
4.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收购相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就任何非法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有关专业事项或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进行任何复核、验证或作出任何确认或保证。本法律意见对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内容的引述,不得被视为或理解为是对前述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进行任何复核、验证或作出任何确认或保证。
6.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收购人的收购行为以及《收购报告书》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提交全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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