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430620 证券简称:益善生物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会议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
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进行见证。见证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2 个交易日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
生效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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