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430620 证券简称:益善生物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全持续、
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均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 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依照本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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