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430620 证券简称:益善生物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
“承诺人”)在公司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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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代替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正在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
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没有正在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未按时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后果,以
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承诺相关方履行公开承诺行为将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
监督和约束,不履行承诺行为的承诺主体将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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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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