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430623 证券简称:箭鹿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会议事效
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会审议事项和股东提案
第七条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财务资助事项、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