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430626 证券简称:胜达科技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 15 日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科技”或“公
司”)股东辛俊莉与自然人辛胜芝签署《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辛俊莉将其8,244,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 18.6738%)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自然人辛胜芝行使,协议期内各方均遵守了协议的相关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协议的情形。现
经协议双方协商就续签协议事宜达成一致,续签双方于 2025 年 5 月 9 日续签了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本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在山
东省潍坊市签订:
(1)委托方:辛俊莉,身份证号码为 370702197507******,住所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丹桂里小区 11 号楼******,下称“甲方”。
(2)受托方:辛胜芝,身份证号码为 370704194804******,住所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北眉******,下称“乙方”。
鉴于: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直接持有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科技”或公司)8,244,000 股股份,占比 18.6738%。现甲方拟将其所持有
的胜达科技全部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及提案权委托乙方行使,就相关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乙方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标的股份全权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大会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以标的股份参加投票选举;
(3)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由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2 双方确认,上述表决权委托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甲方仍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并就标的股份享有除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如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1.3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实际上享有甲方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及提案权,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4 乙方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无需甲方另行出具书面的委托书,无需甲方另行同意(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甲方对乙方就标的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1.5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胜达科技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标的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也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1.6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影响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情形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4 个月或至双方书面协商一
致终止之日止。但如果出现如下情形,经甲方书面要求,可提前终止:
(1)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乙方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及本协议第 5.1 条约定的违约情形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甲方将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3.2 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甲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件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3.3 本协议有效期间,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自行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3.4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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