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4-25 18:53:23 股吧网页版
法普罗:收购浚迈(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对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5


上海法普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浚迈(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对其增资资产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参考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浚迈(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迈能源”)股
东全部权益的评估结果-23.26 万元,以 1 元收购浚迈能源 100%股权(对应认缴出资 100 万元,尚未实缴)。

股权受让完成后,公司将对浚迈能源增资 400 万元;同时在浚迈能源经营范围中增加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相关业务,具体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的为准。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四)公众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 14,986,069.81 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3,896,152.39 元。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浚迈(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1,318,638.10 元及净资产为-274,098.48 元,本次公司拟以 1 元收购浚迈(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购买的标的成交金额 1.00 元;购买的相关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总资产的8.80%,购买的相关资产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的 0%。根据《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购买股权,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对原 100 万元注册资本进行实缴,并对浚迈能源增资400 万元,本次投资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总资产的 33.36%,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表决,
全体董事经审议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七)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 自然人

姓名:王春燕

住所:浙江省绍兴县兰亭镇紫洪山村里郑 92 号

关联关系:王春燕女士为间接持股公司 5%以上的股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自
然人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自然人

姓名:姜琪宏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曹张新村 496 号 601 室

关联关系:姜琪宏先生为公司监事,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自然人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 自然人

姓名:王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