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430637 证券简称:菱博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菱博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
海菱博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菱博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菱博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或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
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二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职工代表监事 1 人,占总人数的 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它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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