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03
公告编号:2020-002
证券代码:430639 证券简称:ST 派芬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继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长生、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马修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博雅、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1 月 15 日《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原告应
于 2015 年 11 月完成货币加股权出资 5100 万占股 36.43%。被告应于 2015 年 11
月完成货币出资 300 万元占股 2.14%。原告已依《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出资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公告编号:2020-002
(法释【2011】3 号)“股东未履行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作为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向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300 万元出资款;
2、判令被告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 300 万元为本金按
照年利率 6%计算利息,补偿迟延出资给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经审理完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作出的(2019)黑 0103 民初 87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马修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认缴出资 300 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800 元,由被告马修真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促进被告履行出资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被告如能履行出资义务,会对子公司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消除股东之间的分歧。
公告编号:2020-002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被告如能履行出资义务,会对子公司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 0103 民初 8757 号民事判决书
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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