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公告编号:2020-011
证券代码:430639 证券简称:ST 派芬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2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2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立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国强、公司职员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修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继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长生、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11
根据原告起诉状,2015 年 11 月 15 日,原告(以下简称“大正集团”)与被
告一(以下简称“哈船动力”)及本公司(以下简称“派芬自控”)共同签署了《关于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之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现金人民
币 5000 万元向哈船动力进行增资,其中 1000 万元作为普通股,4000 万元作为
优先股。大正集团有权对该 4000 万元对应的优先股股权自投资第四年起收取固定股息,并且协议约定,大正集团有权要求哈船动力进行优先股回购,如哈船动力未能履行优先股回购义务,则该义务由派芬自控承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判令哈船动力、派芬自控共同向原告支付优先股股权回购款 41580500元;请求判令哈船动力、派芬自控共同向原告支付优先股股权回购款的延迟履行
利息(以股权回购款 415805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的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29 日基数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的延迟履行利息为
5587735.68 元);请求判令哈船动力、派芬自控共同向原告支付优先股固定股息1740000 元;(以上三项暂合计 48908235.68 元);请求判令哈船动力、派芬自控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等)。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判令公司与大正集团、哈船动力等公司签署的《关于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之投资协议》无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予以立案(案号:【2020】黑 0102 民初 999 号),目前还未开庭审理(未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收到本案传票(案号【2019】黑 01 民初 1836 号),本
案 2019 年 12 月 30 日第一次开庭,未形成判决。
2020 年 1 月,公司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本案(案号【2019】
黑 01 民初 1836 号)的《中止审理申请书》。申请大正集团诉哈船动力、派芬自控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止审理。
公告编号:2020-011
公司请求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确认《关于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之投资协议》效力一案(案号:【2020】黑 0102 民初 999 号)的判决结果,是本案作出判决的依据,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五)之规定,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诉请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大正集团等单位及个人与公司、哈船动力签署的投资协议无效;
同时,公司及哈船动力作为被告,大正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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