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7
公告编号:2019-051
证券代码:430639 证券简称:派芬自控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孙继超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沪0110民初13586号
立案时间:2019/1/2
案号:(2019)沪0110执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
公告编号:2019-051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孙继超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沪0110民初12498号
立案时间:2019/4/1
案号:(2019)沪0110执17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根据(2018)沪0110民初13586号《民事调解书》,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杨浦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350,000元;(2)被告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杨浦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50,000元;(3)被告孙继超、高婕、智丙辉、谭静、刘华富、唐精丽对被告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根据(2018)沪0110民初124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继
公告编号:2019-051
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回购原告上海邦明志初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全部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义务,支付原告上海邦明志初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15,200,000元及以投资额15,200,000元作为本金,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所计利息。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继超出具限制消费令: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行为。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股东权益的保护未受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处理有关事项,以期尽快解除其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8)沪0110民初13586号《民事调解书》
2、(2018)沪0110民初12498号《民事判决书》
公告编号:2019-051
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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