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430646 证券简称:上海底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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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会对上述建议名单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最终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四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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