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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7:40:01 股吧网页版
上海底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430646 证券简称:上海底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人及相关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所有投资者在获
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延迟披露,不得选择性披露。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
众查阅。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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