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430647 证券简称:青鹰股份 主办券商:世纪证券
上海青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青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青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重大信息在其他媒介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信息披露负责人
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因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在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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