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0-08
2021 13
当事人:
上海金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金豹实业” ),
住所地: 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漕廊公路 3038 号。
陆兆明,男, 1988 年 9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 实际控
制人之一。
汪金岳,男, 1979 年 9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 董事会
秘书。
唐拥军,男, 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昌博,男, 1979 年 12 月出生,时任公司监事。
孙 艳, 女, 1980 年 10 月出生,公司股东。
经查明, 金豹实业、 陆兆明、 汪金岳、 唐拥军、 陈昌博
和孙艳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金豹实业于 2015 年 9 月完成股票发行,合计向 15 名发
行对象发行 708.70 万股,募集资金 1,020.528 万元,发行后
股东共计 16 人。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陆兆明认购 2,917,000
股股票,全部由汪金岳、唐拥军及陈昌博等 27 人实际出资并
交由陆兆明代为认购和持有; 孙艳认购 535,500 股股票, 其
中 425,500 股股票由李鹏飞等 9 人实际出资并交由孙艳代为
认购和持有, 上述行为构成股份代持。
金豹实业、 陆兆明、 汪金岳、 唐拥军、 陈昌博和孙艳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
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 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金豹实业、 陆兆明、 汪金岳、 唐拥
军、 陈昌博和孙艳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金豹实业、 陆兆明、 汪金岳、 唐拥军、 陈昌博、 孙艳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定向发行规则》《公司治理
规则》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
确。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金豹实业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融资并购一部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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