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30651 证券简称:金豹实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金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金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四)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五) 决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等事项;
(十六) 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
责人;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 设置合理、有效、公平、适当的公司治理机制、治理结
构,并对此进行评估、讨论,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利;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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