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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7:21:42 股吧网页版
同望科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电话:+86 10-6440 2232 传真:+86 10-6440 2915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9 号华贸中心 2 号写字楼 28 层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治理规则》的相关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作出。

2.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
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蒋国民先生主持。

经查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0,059,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961%。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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