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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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
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14:00 在南京市江宁区映淮
街 9 号江苏铁路科创园 12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
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及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 15:00。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0,798,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9%。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卞剑锋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截
至 2025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0,798,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0,698,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98,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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