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430659 证券简称:江苏铁发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该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办法、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董事会秘书离职、解聘无人接
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在 3 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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