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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17 16:24:27 股吧网页版
益佰环保: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17


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关意字[2019]0515号

关于

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关意字[2019]0515号
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市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质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范及行业标准,遵守勤勉尽责的执业道德,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开程序

1.2019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8年4月22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召开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通知了全体股东。

2.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5日10点至12点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学海道北侧15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举行。会议召开实际地点、时间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内部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25,83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98.5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有效凭证和手续,均为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0日)交易结束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就各项方案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对表决进行了监督和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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