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2 20:25:45 股吧网页版
绿伞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430666 证券简称:绿伞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方交 易管理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完善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合
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放弃权利;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要是关联方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