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2 20:29:07 股吧网页版
绿伞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430666 证券简称:绿伞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 ——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162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本制度第三章至第四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信
息。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属于披露范围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
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要为中心,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