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22
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笃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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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笃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笃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笃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笃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刘东川律师、刘伟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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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实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江苏笃诚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2018年5月
18日上午10时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尹山路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王笃政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名册、出席股东会议签名、股东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2人,代
表股份2992.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8.34%,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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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一)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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