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3
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笃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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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笃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笃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笃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笃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刘东川律师、刘伟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实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4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江苏笃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2019年5月10日上午10时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尹山路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笃政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名册、出席股东会议签名、股东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26,27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8.7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一)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三)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七)审议《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通过《会议通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并列明,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
场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签名,其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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