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21
公告编号:2021-129
证券代码:430671 证券简称:ST 一卡易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黄宏华、高强、刘春莲、徐栋彬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董事皮强认为“如果董事会认为该股东间仲裁案与公司有关,就真实完整的 披露所有信息,请将本人如下意见附在公告中;如果董事会认为该股东间仲裁案 与公司无关,就不要恐吓媒体,当事人接受媒体采访是当事人的权利,与公司无 关。”
董事蒙重安认为“如果董事会认为该股东间仲裁案与公司有关,就真实完整 的披露所有信息,请将如下意见附在公告中;如果董事会认为该股东间仲裁案与 公司无关,就不要恐吓媒体,当事人接受媒体采访是当事人的权利。”
鉴于本公告涉及的仲裁案件系由公司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引起, 仲裁申请人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张宏博、于挺进、蒙重安、皮强、
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开庭审理了
该仲裁案件,目前尚未作出最终仲裁裁决。董事皮强、蒙重安针对本公告提出并 要求在本公告中完整记载的“意见”系其作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针对《仲裁申 请书》中“事实与理由”作出的答辩意见。因公司非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无法 确认董事皮强、蒙重安作为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个人意见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为了确保公告内容的客观性、严谨性,防止信息误导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慎重考虑后决定对董事皮强、蒙重安的个人意见 不予记载。
近日,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卡易”)网站(https://www.1card1.com/)“公司新闻”专区以“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1-129
名义对外发布了“一卡易股东恒宝股份与其它股东涉及 1.66 亿重大仲裁的说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注意到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公司及董事会未曾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表公司在该网站发布上述信息。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说明
(一)当事人情况
仲裁申请人:股东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被申请人:
第一被申请人:张宏博
第二被申请人:于挺进
第三被申请人:蒙重安
第四被申请人:皮强
第五被申请人: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请求
申请人公司股东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司股东张宏博、于挺进、皮强、蒙重安就 2015 年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产生纠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五被申请人于 2015 年 5 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9918 万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2915.1 万元;
4、裁决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1315.68 万元;
5、裁决第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1151.22 万元;
6、裁决第一、二、三、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万元;
公告编号:2021-129
7、裁决第一、二、三、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00 万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担保费人民币 99600 元;
8、裁决本案仲裁费由第一、二、三、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公司作为该仲裁案件的第五被申请人,涉及的仲裁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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