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恒立数控” )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的公告、通知刊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neeq.com.cn)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上午10:00 召开,会议地址: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4,318,1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4,318,18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4,318,18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4,318,18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4,318,18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4,318,18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4,318,18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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