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06
公告编号:2020-003
证券代码:430680 证券简称:联兴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申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未知悉、尚未知悉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佐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炭 素)因向青海青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兰州晟昌碳素有限公司采购炭块需求支 付货款,向原告开立延期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原告于 2018 年
11 月至 12 月间,向被告开立了 5 张总计金额为 6,426 万元的不可撤销、不可
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和兴炭素共计支付保证金 1,927.8 万元,五份信用证敞口
公告编号:2020-003
金额共计 4,498.2 万元。2019 年 5 月 9 日,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佐任、侯爱云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和兴炭素上述跟单信用证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 年。
由于和兴炭素违约导致原告对于开立的信用证发生垫款,5 份信用证扣除
保证金后原告垫款金额共计 4,498.2 万元。
综上,由于被告和兴炭素违反合同约定未向原告付款到期日偿还款项,被 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未履行担保义务,导致 原告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信用证项下垫款本金 44,982,000 元,并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日 0.05%向原告支付自垫款之日起至实 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
费用 330000 元,以上两项共计 45,312,000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对 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 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 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0-003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目前一方面积极督促和兴炭素进行还款,并尽快督促和兴炭素与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正在积极准备应诉,并根 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3、《民事起诉状》。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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