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3
公告编号:2020-004
证券代码:430680 证券简称:联兴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11 日
诉讼开庭日期:2020 年 4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未知悉、尚未知悉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佐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科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按照约定,联兴科技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告编号:2020-004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联兴科技发放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
上述借款到期后,联兴科技未按期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未来保证贷款资金安全,要求联兴科技立即偿还全部借款纪利息,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借款本
息 4924.125 万元纪利息 89.467487 万元(计算至 2020 年 2 月 12 日,之后的利息
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 万元;
3、确认被告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原告就抵押财产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目前一方面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还款,并尽快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正在积极准备应诉,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
公告编号:2020-004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3、《民事起诉状》。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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