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3
首创证券
关于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首创证券作为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通过持续督导发现,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科技”、“公司”)存在重大未决诉讼情况,具体如下:
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2020 年 3 月 4 日,联兴科技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传票及
应诉通知书(2019 甘 01 民初 88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
2、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系联兴科技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炭素)因向青海青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兰州晟昌碳素有限公司采购炭块需求支付货款,向原告开立延期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原告于 2018 年 11
月至 12 月间,向被告开立了 5 张总计金额为 6,426 万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的跟单信用证,和兴炭素共计支付保证金 1,927.8 万元,五份信用证敞口金额共
计 4,498.2 万元。2019 年 5 月 9 日,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
任、侯爱云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和兴炭素上述跟单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由于和兴炭素违约导致原告对于开立的信用证发生垫款,5 份信用证扣除保证金后原告垫款金额共计 4,498.2 万元。
综上,由于被告和兴炭素违反合同约定未向原告付款到期日偿还款项,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未履行担保义务,导致原告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信用证项下垫款本金44,982,000 元,并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日 0.05%向原告支付自垫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费用 330,000 元,以上两项共计 45,312,000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2020 年 3 月 11 日,联兴科技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传票及
应诉通知书(2020 鲁 07 民初 48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
2、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原告与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科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按照约定,联兴科技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联兴科技发放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
上述借款到期后,联兴科技未按期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未来保证贷款资金安全,要求联兴科技立即偿还全部借款纪利息,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借款
本息 4,924.125 万元利息 89.467487 万元(计算至 2020 年 2 月 12 日,之后的利
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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