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2
公告编号:2020-006
证券代码:430680 证券简称:联兴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开庭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潍坊港(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未知悉、尚未知悉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刘晋、刘怀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佐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内商 业保理合同》约定:联兴科技与印度 VEDANTALIMITED 签订《煅烧石油焦采 购协议》,并由此形成对 VEDANTALIMITED 的应收账款,联兴科技将上述应
收账款中的 40,428,286.8 元转让给原告,向原告申请 3,000 万元保理融资款,
融资期限 60 天,按年利率 14.4%计收利息;同时,原告与被告王佐任、侯爱云
公告编号:2020-006
夫妇签订《保理合同保证协议》,约定王佐任、侯爱云为上述保理融资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原告与联兴科技签订《货物质押合同》《货物质押肩宽 协议》,约定联兴科技将其所有的 17,000 吨煅烧石油焦质押给原告,并对质物 监管进行了约定,被告刘晋、刘怀东出具《承诺书》承诺出现虚假出货,未经 原告同意擅自出货损害原告权利的,自愿与联兴科技承担连带责任。保理融资 款到期后,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保理融资款进行展期,协议签
订后,联兴科技依约归还保理融资款本金 40 万元整,剩余 2,960 万元保理融
资款本金至今未付,损害了原告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保理融资款本金 2,96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按《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的 0.7‰/日的逾期利率,以其
对原告欠付的 2,960 万元为本金,向原告支付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至债务全部
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其中 50 万元自 2020 年 1 月 16 日起
算);
3、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代理费 100 万元;
4、依法确认原告享有的上述全部债权在被告提供的质押物变价价值范围 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 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 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0-006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目前一方面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还款,并尽快与潍坊港(天津)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正在积极准备应诉,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3、《民事起诉状》。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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