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7
公告编号:2020-034
证券代码:430680 证券简称:联兴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申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国峰,甘肃金政诚律师事务所、李声,甘肃金政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一)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佐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朵学琴,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澄涛,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二)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佐任
(被告三)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佐任
(被告四)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0-034
姓名或名称:侯爱云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的《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信用证项下垫款本金 44,982,000 元,并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日 0.05%向原告支付自垫款之日起至实 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
费用 330000 元,以上两项共计 45,312,000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对 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27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垫款本金 4,498.2 万元,并支付自垫款之日之垫 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预期利息(以未付垫款本金未基数按日利率0.05%计付) 以及实现债券的律师费 33 万元;
二、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对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承担担保责 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日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编号:2020-034
案件受理费 268,36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案后续事项,督促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采取积极 措施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协商解决,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部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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