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3
公告编号:2020-041
证券代码:430680 证券简称:联兴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1 日
开庭日期:2019 年 11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兰州晟昌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韩德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崔晓波,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乔泽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一)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佐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于澄涛,该公司财务经理、冯静,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经原告向被告发往来函对账函确认,截止 2019 年 4 月被告尚欠
原告货款 23548810.47 元。虽原告多次催要,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予以支付。被告拒不支付所欠货款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双方友好合作关系。为维护原
公告编号:2020-041
告正当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人民币23548810.47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利息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暂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3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9%计算,暂计 126 天,实际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2、判令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依据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青 02 执 16 号之一至之七号
裁定书,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裁定如下:
之一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22366722.4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之二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22366722.4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之三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一)内存款人民币 22366722.4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之四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二)内存款人民币 22366722.4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之五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账户(一)内存款人民币 22366722.4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之六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账户(二)内存款人民币 22366722.4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之七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 22366722.4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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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晟昌
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22922523.47 元,利息 526262.93 元,保险费 28259 元,
合计 23477045.4 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9185.23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青海和兴炭素
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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