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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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杰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 《业
务规则》 ”), 上海杰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通股份”或“公司”)就
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
宜已经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了相关决议。 杰通股份就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事宜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交了申请。
根据 《业务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试行)》(以下简称“ 《调查指引》 ”),我公司对杰通股份的财务状况、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杰通股份股票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国金证券推荐杰通股份的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小组 (以下简称
“项目小组”)根据《调查指引》的要求,对杰通股份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
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
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和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及部分员工进行了交
谈;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文
件、纳税凭证等;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规划。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杰通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对杰通股
份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等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内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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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对杰通股份股票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召
开内核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为姜文国、廖卫平、罗洪峰、李刚、王蔚(负
责法律)、刘刚(负责行业)、曹勤(负责财务)等七人,其中律师一名,注册会
计师一名,行业专家一名。上述内核委员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
形;不存在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持有杰通股份的股份或在杰通股份
任职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业务规则》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内核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内核规则”)
对内核工作的要求,参会内核委员经过讨论,对杰通股份本次挂牌出具以下审核
意见:
(一) 项目小组已按照《调查指引》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二) 公司已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
的要求,制作了《公开转让说明书》,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 公司前身为上海杰通塑料材料有限公司,由王勇、邱海云于 2004 年
6 月 24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注册成立,先后两次增资、六次股
权转让,并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召开创立大会以截止 2013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人民币 5,713,926.24 元,按照 1.142785:1 的比例折合成股份公司的
股本 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总股本 500 万元,余额 713,926.24 元转作股份
公司资本公积金。
2013 年 11 月 29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公司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有较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
度,运作基本规范。
(四)公司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经过两次增资、六次股权(份)转让,近
两年一期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近两年一期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公司的主要管理层人员近两年虽然发生变动,但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公司整
体变更过程中未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未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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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整体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时间可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连续计
算。由此可以确认公司及其前身设立合法并且已满两年,符合成立两年以上且业
绩可以连续计算的条件。
按《业务规则》和《内核规则》的要求,内核会议就是否推荐杰通股份的股
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了表决。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一人一票。表
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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